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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章思献、章思点与陈利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思献,章思点,陈利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章思献。原告:章思点。被告:陈利亮。原告章思献、章思点为与被告陈利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思献、章思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思献、章思点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思献、章思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思献、章思点共同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