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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戴兵与郭传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10号申请执行人:戴兵,男,1962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郭传家,男,1969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戴兵与郭传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传家与张树梅(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传家与张树梅银行存款25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