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束辰亮与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辰亮,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艳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13号原告束辰亮,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学俊。委托代理人陈磊,女。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丘学梅。委托代理人李凤萍,女。被告吴艳萍,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吴伟海,住同被告吴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束辰亮诉被告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艳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束辰亮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庆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