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明诉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徐建明,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汉族,运城市稷山县人。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灵石县新建街北11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华,队长。委托代理人冯宇,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明诉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存款3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