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牟婷婷与郭廷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婷婷,郭廷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牟婷婷。被告郭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婷婷与被告郭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婷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婷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牟婷婷负担。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治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