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桂良与包信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桂良,包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天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丁桂良,天祝县松山镇某村五组农民。被执行人包信林,天祝县松山镇某某村四组71号农民。本院在执行丁桂良申请执行包信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包信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信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国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