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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秦贵华与郝建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259号原告:秦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郝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原告秦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对被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