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敏,女,汉族,1945年1月1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随登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