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荆自文诉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自文,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305号申请执行人荆自文,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么金水区XX号。荆自文诉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4096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5)金执字第330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一滴醇酒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荆自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河南黔豫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滴醇酒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