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曾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95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兰某某,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富顺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被告曾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