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入梅与方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江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