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与刘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刘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62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刘家峡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孙敬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委托代理人王洁茹。被告刘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与被告刘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芸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