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林。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申请执行人绵竹瑞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四冶(德阳)天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