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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冯武富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武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武富,农村居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武富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10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武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武富在明知被害人冯某(女,2005年出生)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以买零食为由引诱冯某乘坐其驾驶的女装摩托车跟随其外出,后在返回途中经过平南县丹竹镇容太公路“钊记”粉店至梅令村上士屯路口公路段时,冯武富一手驾驶摩托车一手对坐在摩托车前面的冯某的阴部进行摸弄,又将冯某裤子脱下,用其阴茎对冯某的阴部进行摩擦实施奸淫。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武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武富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武富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武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武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武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人民陪审员  梁艺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