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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海明与于美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明,于美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明。被执行人于美之。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民初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开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