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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王世齐与王世齐、陈来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王世齐,陈来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责人:张颖俊。被告:王世齐。被告:陈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与被告王世齐、陈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