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卢某,系内江市东兴区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普通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此业无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