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卢某,系内江市东兴区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普通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此业无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