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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云龙诉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龙,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初字第00127号原告何云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齐美生,局长。原告何云龙诉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云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龙负担。审判长  丁太玲审判员  夏积龙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