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云龙诉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龙,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初字第00127号原告何云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齐美生,局长。原告何云龙诉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云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龙负担。审判长 丁太玲审判员 夏积龙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