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倪学凯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倪学凯。倪学凯诉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益林镇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盐行诉终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倪学凯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学凯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案。2013年12月24日,倪学凯以益林镇政府为被告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益林镇政府强行拆除倪学凯所有的阜宁县学凯生猪养殖场范围内的房屋、树木等地上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益林镇政府与倪学凯签订的《资产买卖合同》无效;3、判决益林镇政府在一定期间内对已违法强行拆除、征用地上物部分向倪学凯进行补偿,其余部分恢复原状或判决其对倪学凯所有的生猪养殖厂所有的全部资产等进行补偿安置;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倪学凯与益林镇政府就被拆除的资产订立资产买卖合同时,应视为其已认可了该拆迁行为。现倪学凯认为其是被迫签订的《资产买卖合同》,欲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院裁定:对倪学凯的起诉不予受理。倪学凯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倪学凯仍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盐行诉监字第0025号通知书,驳回倪学凯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倪学凯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所诉事项均与案涉《资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密不可分,故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倪学凯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倪学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学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