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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荣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贺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荣某,农民。被告:贺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富舜人民陪审员  丁 超人民陪审员  王永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