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西安达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02356号原告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某地。负责人王新礼,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娜、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达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晁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鹏程,1975月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某地。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西安达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达成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审 判 长 曹 媛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