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朱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朱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强路西虎新路北(金成家园28号房)。法定代表人段作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云,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朱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460.7元及违约金305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