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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来安县大英振东制砖厂与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大英振东制砖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负责人:胡晓东,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朱孝先,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大英振东制砖厂与被执行人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孝先欠原告来安县大英振东制砖厂货款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因重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大英振东制砖厂撤回申请,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