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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传群诉孟昭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群,孟昭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杨传群,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临邑县临南镇,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孟昭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杨传群与被告孟昭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XX、孟广聚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群、被告孟昭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群诉称,2014年原告给被告打工,共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5000元,有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昭坤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杨传群给被告孟昭坤打工,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5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人工费,杨传群在我工地干活共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人工费),从今日起到月底付清。欠款人孟昭坤,2014、1、23号。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务理应得到清偿。根据原告杨传群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孟昭坤欠原告人工费5000元的事实,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被告亦承认所欠债务,其应当偿还所欠人工费。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昭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传群人工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昭坤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星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015)黄民初字第3218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