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秦英与李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英,李建荣,鹿永华,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兴荣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青岛兴隆源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秦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建荣,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委托代理人鹿永华,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鹿永华,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永华,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兴荣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鹿永华,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兴隆源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鹿永华,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秦英与被执行人李建荣、鹿永华、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青岛兴隆源彩印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兴荣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英于2015年7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