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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雷茜与张小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78号。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雷某某财产折价款13万元,(2014年11月5日之前)逾期被告张某某则支付雷某某财产折价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原告雷某某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支付3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即剩余款项47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从2015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22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执行费65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雷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