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杨淇波、田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杨淇波,田海艳,李新刚,陈彩霞,刘根泉,李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鑫城大厦105-110号铺及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819751-X。负责人张胜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易丽,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润枝,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原告的员工。被告杨淇波,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田海艳,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李新刚,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告陈彩霞,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告刘根泉,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李岫,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杨淇波、田海艳、李新刚、陈彩霞、刘根泉、李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因被告已还清所有贷款本息,故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杨淇波、田海艳、李新刚、陈彩霞、刘根泉、李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吉宁审 判 员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