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成某某,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