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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37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被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