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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卫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07号罪犯罗卫国,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以(2006)船山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卫国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500元。被告人罗卫国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6)遂中刑终字第0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卫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