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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与张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行长。被执行人:张鹏。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514461.42元及利息、罚息35530.50元、律师费21904元、诉讼费999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该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7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