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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毛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毛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永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虎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汇汽车租赁主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2)项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车辆产权登记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按此约定,该案应由车辆产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车辆产权登记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