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术某某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术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术某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工人,住山东省济阳县。因犯聚众淫乱罪,2015年1月2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术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术某某及其辩护人宁凡才、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牛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术某某通过QQ聊天工具与广东省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取得联系,先后两次以每份500元的价格购买7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773800元。被告人术某某将该7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3869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非法牟利35190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而予以非法购买。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数量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术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术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揭发被告人术某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术某某通过QQ聊天工具与广东省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取得联系,先后两次以每份500元的价格购买7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773800元。被告人术某某将该7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3869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非法牟利35190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而予以非法购买。2015年6月24日,章丘市公安局民警以被告人术某某失窃的电脑找到为由,通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术某某至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将被告人术某某抓获。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章丘市明水第二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术某某将非法牟利的35190元予以上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证明案发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术某某、赵某某归案的情况。3.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单告知书、企业信息、企业备案情况查询:被告人术某某经营的章丘市凯祥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情况,及该公司在2013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被告人术某某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证明:被告人术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及其中3份被济阳县国家税务局查扣。5.中国农业银行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术某某支付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38690元。6.缴费单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术某某将非法牟利35190已上缴。7.(2015)历城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因设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8.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术某某、赵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术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给其供应板头、板边等货物,2014年5、6月,赵某某卖给其一批废钢后,出具5份章丘市凯祥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拿其中的3份到济阳县国税局办税大厅认证,国税局的工作人员称不能通过认证,发票被查扣。10.被告人术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以500元每份的价格购买7份10万元版的伪造的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5月,按票面金额773800元的5%的价格即38690元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赵某某发现发票是假的,不能抵扣税款。1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其在术某某处购买7份面额大约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5%支付的费用,大约38000元。该7份发票,开票单位均为章丘市凯祥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收票单位为济南永顺鑫金属材料厂、济南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人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揭发被告人术某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其自被告人术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术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术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将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犯罪记录,鉴于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非,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术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术某某的违法所得35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牛鲁敬人民陪审员 董晓凤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