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钱太生与黄月喜、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太生,黄月喜,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钱太生,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月喜,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平,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月喜、王桂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花园南区、芜湖市锦天花苑、芜湖市锦天花苑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