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钱太生与黄月喜、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太生,黄月喜,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钱太生,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月喜,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平,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月喜、王桂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花园南区、芜湖市锦天花苑、芜湖市锦天花苑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