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尉犁县天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犁县天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901号申请人尉犁县天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友谊路1区6丘3号房。法定定代表人周雄生。被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尉犁县天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444407.70元,执行费1684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就地查封财产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444407.7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