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焕芝与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村民委员会、郑成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黄焕芝。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负责人:杜润生。被告:郑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焕芝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村民委员会、郑成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焕芝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芝撤回起诉。审判���单双虎代理审判员 王晓鑫代理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立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