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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141号原告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广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南路765号永惠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毛华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佘雪晴,上海市毅石(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本多公司)诉被告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如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后,根据该案案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本多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广来、张成华,被告嘉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卫黎、佘雪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本多公司诉称,原、被告2010年2月4日签订特定设备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所建的速冻食品生产线特定设备制冷系统、电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由被告负责验收合格交付原告等事项。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照合同要求交付了用于生产线连接的管线、阀门等,也进行了制冷系统、电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但被告经过多次调试、修理和技术改造,制冷系统和电控系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制冷量指标要求,导致原告不能实现投资速冻食品生产线的目的,无法形成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体验收后,双方在验收报告书中签字、盖章、并正式移交”的状态。《合同》履行多年来,多次以多种方式苦求被告尽早完成合同约定事项,达到技术指标正式交付所制造设备,但是被告至今不能提交设备整改技术方案。事实证明被告既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技术能力,也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鉴于原告的损失在一天天不断扩大,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终止原、被告设备制造《合同》履行,被告退回设备定制款39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原告所投资的利息损失355.77万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1.4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嘉顿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工程的总承包方,更没有承担总体设计的义务,相反公司是在参与的三家公司中最后一家进入本工程的单位,原告于2009年11月22日、24日与心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于2010年2月3日与约克公司签订合同,于2010年2月4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在我公司参与本工程之前,原告实际上已经与心业公司及约克公司就工程的整体要求和主要设备洽谈完毕,我公司仅仅是根据心业公司的冷量参数及接管要求为本工程提供管道连接,且相关管道设计图需经约克公司审核,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提供本工程的整体设计服务与实际相违背。由于本工程分别由三家单位进行,任何一家单位均不是总承包方,因此组织本工程的总体验收是原告的义务,被告仅仅是配合义务,被告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进行总体验收。二、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1、《工程合同》中被告主要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设备设计工程图纸,并安装设备的义务。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制冷系统的设计、安装、保修等服务,但制冷系统需要的设备,包括速冻隧道、速冻冷库、制冷主机等都是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被告仅对工程图纸设计及设备的安装负责。2、工程设计图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被告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完成了相关设计工作,设计的图纸交由原告及原告指定的公司进行审核确认,经双方确认后,才开始按图纸施工。3、工程安装达到了预期目的,被告已履行《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原连云港云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云盛公司)与案外人浙江上虞市心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业公司)订立《定作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设备名称为TX-T-30速冻前处理生产线,数量为一台,金额为312000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前安装调试完毕。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30%,提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9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余款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留至验收合格日顺延一年半之日付清。三、质量要求:1、双效清洗机。2、带式漂烫机(设备原长8.6米、出料口加长1米至总长9.6米)。3、常温水预冷机。4、冰水预冷机。5、振动沥水机。6、提升机。7、振动布料机。四、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交货之日起一个月。六、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内容。同月24日,双方又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设备名称结冻间1、结冻间2各一套,蒸箱一套、推车一辆,总价格为50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前安装调试完毕。二、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30%,提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9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余款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留至验收合格日顺延一年半之日付清。该合同的其他事项与前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相同。同日,双方再次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心业公司SLDV-3.0T流态化速冻机一套,价格为788000元。合同对交货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作出了约定,其所约定事项与上述合同相同。2010年2月3日,原云盛公司又与案外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订立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RWK螺杆式压缩机组、RWK100-CMDAY355CN型一台,RWK螺杆式压缩机组、RWK40-CMCAY155CG型一台,软启动柜一台、345KWFORRWK型一台,软启动柜188KWFORRWK40型一台,总金额为1250000元。二、付款方式:1、合同订立后七日内预付30%,在产品交货七日前,买方来厂验货,合格后即支付70%等内容,合同还就交货及运输、保用期、索赔、不可抗力、债务限制等内容也作了相应约定。2010年2月4日,原云盛公司与被告嘉顿公司订立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内容:卖方(嘉顿公司)为买方(原告云盛公司)制冷系统的工程安装及调试服务。二、合同金额为1050000元,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款项,两台蒸发冷到达现场后五日内买方向卖支付合同金额60%的款项,制冷系统安装结束后五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0%的款项,制冷系统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合同金额的10%,5%作为质量保函,保函期限为一年。三、双方责任:甲方(原告)责任为:1、负责办理项目施工所需的一切土建施工项目。2、承担设备基础等土建项目及土建结构内预埋(管、件)项目的施工材料和施工,乙方配合出具图纸要求。3、将电源引入乙方总电源柜开关上桩头处。4、免费提供系统组装调试用电、水、提供临时货场。5、负责协调乙方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乙方人员提供住宿和伙食。6、负责系统制冷剂R22的购买。乙方责任:1、按照合同报价中的供货范围提供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安装调试服务。2、承担本制冷系统的设计,并将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交给甲方指定的约克公司审核,只有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施工阶段。3、提供制冷系统所需项目内乙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并确保所有设备品牌及型号与报价单一致。4、承担乙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及材料的运输,并负责所有报价范围内设备的就位指导。5、承担制冷系统及电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及验收达到制冷量要求。6、安装调试范围:依照乙方设计,甲方及约克公司审核过的设计图纸,所有材料、安装、施工、调试,包括制冷系统的组装调底,电气系统的组装调底。7、乙方按照甲方设计、审核过的图纸进行施工,接受甲方指定的约克公司的图纸审核及施工过程合作要求。四、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设备交货及工期延误,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逾期交货每逾期7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还就工程进度、完工期限、设计变更、安装、调试、验收、保修期等内容也作了相应约定。上述协议分别订立后,心业公司、约克公司和被告嘉顿公司依据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及设备,但各方提供的设备组装后,不能投入正常使用。原告和心业公司、约克公司、被告嘉顿公司之间为了解决不能正常使用原因,于2010年2月6日召开协调会,该会议内容为:心业公司将流化床图纸、速冻间蒸发器的图纸提供给嘉顿公司,由嘉顿公司提供配管图纸给YORK公司审核等内容。同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召开协调会,提供解决方案如下:1、系统脏堵,由嘉顿公司落实。2、冲氟量不足,加氟由嘉顿公司落实。3、调节膨胀阀的开度由嘉顿公司落实。4、增加一路热气旁通,由嘉顿公司落实。同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协调,会议达成如下意见:1、基本确认流化床和速冻间系统的供液方式更改为氟泵方案。2、心业公司在13日以前提供如下参数给其余三方:两个系统的蒸发器更改为氟泵后的图纸、接管形式及接管尺寸、出管位置、供液倍率、蒸发面积确认、理论产量、冷风机的管内容积和压降。3、心业公司派人带嘉顿公司和约克公司参观其氟泵系统,以便保证新设计系统可靠。4、约克公司于12日,即周一确认如果流化床和冻结间合并为一个系统供液是否可行。5、嘉顿公司本周五出方案,包括流化床和速冻间,提交给其他单位审核。6、约克公司校核制冷系统图纸,并对尺寸、容器等进行校核等内容。2010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又一次召开协调会,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现该冷库仍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因此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本多公司明确表示对相关质量问题均不申请鉴定。另查明,2012年5月18日,原连云港云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举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制冷系统的工程安装及调试服务,接受原告指定的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图纸审核及施工过程合作要求。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用于生产线连接的管线、阀门等及设计安装的制冷系统、电控系统经过多次调试、修理和技术改造,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制冷量指标要求,导致原告不能实现投资速冻食品生产线的目的,要求终止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履行,被告退回设备定制款390万,并承担利息损失355.77万元及违约金101.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食品速冻生产线包括案外人浙江上虞市心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生产设备、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制冷设备及被告提供的管道工程安装三部分。原告的速冻生产线制冷量无法达到指标要求的原因既有可能出在被告提供的工程安装及相应的配套设备方面,亦有可能出在案外人浙江上虞市心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方面。在为解决原告速冻生产线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亦未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和证明被告提供的工程安装及相关配套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不申请进行相关质量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的交付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由双方在验收报告书中签字、盖章。本院认为,被告将安装工程交付原告后,双方未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虽然原告的速冻生产线不能正常生产,但并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的工程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姜如明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