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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福建人,住英德市金华,身份证号码:×××0024。被告陈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15(缺席)。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认识,自由恋爱,被告谎称与我结婚,所以××××年××月××日与被告生下女儿黄某甲,生完女儿后被告迟迟不与我办理结婚登记,后来才知道在我怀孕期间,被告又与另一名女子王某恋爱,同年该女子也怀孕,并与其于××××年登记结婚,导致我与被告双方关系破裂。就女儿黄某甲的抚养问题,被告承诺我每月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满18岁,学费及今后的医疗费由被告负责,女儿由我抚养,事实只有××××年7月到9月支付生活费共3000元,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给女儿。由于我现经济不力,且今年1月已另组家庭,与现丈夫对女儿黄某甲的抚养权有争议,请求法院判决我与陈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黄某甲判由被告抚养及支付出生至今所花费人民币11万元,我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陈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认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黄某于××××年××月××日生下女儿黄某甲,黄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父亲是黄序立,是原告黄某的前夫。现原告黄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抚养黄某甲及支付黄某甲出生至今所花费的11万元,原告黄某享有探望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诉讼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所交法庭的证据其女儿黄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父亲是黄序立,完全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所生女儿黄某甲为被告陈某的女儿,无法证实黄某甲与被告陈某的亲子关系,故原告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颖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