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34号原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杨蕾。委托代理人李加果、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洛英。原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加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锡条,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3880元。经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388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采购合同原件1份,证实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供应无铅锡产品签订了采购合同,并约定了相关结算及违约责任。3.采购订单原件及送货单原件各9份,证实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至7月14日期间共向被告供应993880元的货物。4.支票原件及退票理由书原件各1份,证实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尚欠663880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追讨后,其向原告开具支票一份以支付货款,但该支票不能兑现。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4月,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无铅锡产品,并约定了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检验合格入仓且发票入账后按月结15天内支付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015年5月5日至同年7月15日期间,原告共九次向被告送货,货款共计993880元,上述货物被告均已签收,送货单上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2015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0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一张以支付货款,但该支票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收取上述货物后向其支付了货款330000元,尚欠66388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663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属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支付货款663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嘉惠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