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帮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张帮友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萍,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帮友。上诉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帮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宜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朴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