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金勇与张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勇,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44-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勇。被执行人张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皇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海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峰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峰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海峰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执行员 谭夕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