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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金勇与张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勇,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44-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勇。被执行人张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皇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海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峰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峰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海峰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执行员  谭夕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