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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825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2栋1-5号。负责人:范霞,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汇景苑),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忠,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萍,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