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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轻工包装厂与吕文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轻工包装厂,吕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轻工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程墩路。法定代表人金德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文霞,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文霞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