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继香与张丙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香,张丙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杨继香,女,生于1924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栗昭伟,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丙和,男,生于1959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杨继香与被告张丙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香委托代理人栗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丙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继香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生有张丙菊、张丙学、张丙和、张顺四子女。自2013年10月20日开始,原告租住房屋一处独居,2013年的租金、取暖费用由四子女均担,2014年的前述费用其他三个子女都自觉按比例分担,只有被告经催要未付。赡养父母是做子女的法定义务,如不尽赡养义务,必然受法律的追究,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的住房租金、供暖费2775元。被告张丙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杨继香老伴已去世,其与老伴共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张丙菊、张丙学、张顺及本案被告张丙和。现杨继香自2013年起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的房屋租金和采暖费已有四子女均担。2014年租金和采暖费共11096元,现张丙菊、张丙学、张顺已经支付自己的份额,被告张丙和并未履行该义务,致有本案之诉。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杨继香提交的调解书、收据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公民行为准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给予父母以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中给予父母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给予父母更好的生活保障,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故本院对原告杨继香要求被告张丙和分担房租和采暖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丙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丙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继香租金和采暖费27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