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郑法明,董事长。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1111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礼义,董事长。被告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