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蔡青松与何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青松,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45-1号申请执行人蔡青松。被执行人何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伟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东霞阁3单元3-101号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何伟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2-23号万昌溪园1号楼6层0606号房产;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