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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反即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反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黄反即。委托代理人牛文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宏琪,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梁康,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反即因不服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反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反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反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反即承担。审判长  刘宏刚审判员  柴 苗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豆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