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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莫与梁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莫,梁某,曾某,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161-2号原告黄莫。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珍,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某。被告曾某。被告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福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曾某、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典庆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梁某、柳州市XXXX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4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13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覃 军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