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51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张长喜、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华,孙晓玲,张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51一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晓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长喜,男,汉族,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晓玲、张长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晓玲、张长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长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华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