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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第149号原告盛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149号原告盛某甲,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谢某甲,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对被告谢某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 关注公众号“”